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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
2026-06-17 14:32 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,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,促进专业建设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辽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,结合学校实 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是指由当前修读专业(录取专业)转修另一个专业。

第二章 转专业时间安排和年级条件

第三条 学校在每年春季学期期末安排转专业工作。在完成第一学年学习任务后,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,可以申请转专业。

第四条 转专业学生需为具有辽宁科技学院学籍的普通 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(不含其他类型、层次学生)。

第五条 转专业只限大一年级的学生,其他年级不再安排转专业。休学创业后复学至大二年级的学生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退役后复学至大二年级的学生,可随大一年级学生一起申请转专业。

第三章 转专业的基本条件

第六条 转专业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:

(一)申请转专业时无处分记录;

(二)符合转入专业学习的身体条件要求;

(三)已修课程成绩全部在及格以上,且成绩排名在专业前50%以内;

(四)工科类专业 GPA≥1.9;教育学、经济学、文学、管理学、艺术类专业 GPA≥2.3;

(五)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,上述(三)、(四)条件可适度放宽,但应有相应的特长依据,包括但不限于高中及以上的竞赛获奖、发明专利、 科研论文等材料。

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不允许转专业:

(一)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;

(二)以特殊招生形式(如少数民族预科班、高水平运动队、中外合作培养、艺术类、体育类等)录取的学生,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;

(三)已经转过专业的学生;

(四)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;

(五)跨文理科(文理科界限以高考招生为准)转专业的。

第四章 转专业的有关要求

第八条 为保证专业办学资源条件要求,学校每年公布各专业可接收的转专业人数。申请转专业人数超过转入专业控制人数,则按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择优确定。若申请转专业人数达到一定班型人数的,经学校研究可新增行政班。

第九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,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,学校应当优先考虑。

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,可不受转入专业人数比例及择优考核基本条件控制,申请转入相近专业:

(一)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,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、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;

(二)经学校同意休学、参军入伍,复学后因专业设置等原因学校已没有接收该生所学专业对应年级(班级)的;

(三)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,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,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;

(四)休学创业后复学的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退役后复学的。休学创业需满足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企业,申请学生本人为企业法人代 表所持股份≥33.34%,且公司为5名及以上员工缴纳社保;同时,该公司需要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或个人股权投资超 50 万元及以上且资金实缴进公司对公账户或创业企业年实现 纳税 10 万元及以上。提供以上全部支撑材料,由创新创业学院进行认定。

第十一条 在理工类专业学习困难或不感兴趣的学生,经本人申请,有关部门批准,可以转入招生类别相同的偏文 科性质的专业(具体专业以学校发布名单为准),获批准后 原则上编入所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。

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,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审核其毕业资格。在原专业已修过的合格课程,若教学内容相近,且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对应课程要求,经转入学院认定后,可以申请学分互换。对尚未修读的课程,学生须根据转入专业教学安排实际情况,按照学校重 修课有关规定申请重修。

第五章 转专业工作安排

第十三条 学校在每学年的春季学期期末开展转专业申报、审批工作。具体程序如下:

(一)教学周第 18 周前,制定并公布学校转专业工作方案;

(二)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教学周第 18 周周五前填写《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》,不满足转专业的基本条件(三)、(四)的可提交证明专业特长的材料,如 竞赛获奖证书、发表拟转入专业相关论文或申请相关专利等,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初审后,报教务处;

(三)期末集中考试后,教务处进行成绩和绩点等方面的复核工作,按照当年公布的工作方案组织考核、选拔;

(四)秋季开学第二周,将全校拟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及相关特长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,通过的予以公示。无异议后,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,并将转专业相关材料 存档备案;

(五)转专业学生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,学院做好接收工作。

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,按照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原《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》(辽科院发〔2022〕28号)同时废止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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